重庆发布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2016年07月25日 07:15
来源:重庆日报
原标题: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
原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我市新制定了《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现将我市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凡安排了残疾人(含1-8级残疾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向单位所在地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提供资料:①《重庆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重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网”下载填报);②上年度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含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残疾职工社保缴费证明;④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⑤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缴费或上门申报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向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认定后再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填报《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重庆地税网站“办税服务”栏目可下载),并提供经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重庆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等资料,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2016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六、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
七、用人单位如有疑问,请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的财政、地税、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咨询。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责任编辑:冷崇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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