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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朋友圈发广告要担责 违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重庆晚报

原标题:朋友圈发布广告今天起要担责任重庆晚报讯伴随着微博微信的广泛应用,各种铺天盖地的网络广告占满了大家的电脑和手机屏幕。今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暂行办法规定,在朋友圈或者微博推送

原标题:

朋友圈发布广告今天起要担责任

重庆晚报讯伴随着微博微信的广泛应用,各种铺天盖地的网络广告占满了大家的电脑和手机屏幕。今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

暂行办法规定,在朋友圈或者微博推送广告的个人为广告发布者,并要承担相应责任。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规定,出现上述违法情况,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网民在微信或者微博上转发具有广告性质的内容,应该对该广告的内容进行核对,如果任性转发会面临工商部门的责令改正,甚至可能被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远强认为,《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的广告应当明显标注“广告”二字,现在传统媒体基本上做到这一点。但在互联网领域,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叫广告。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再次明确规定,凡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二字。也就是说,从今日开始,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朋友圈转发要尽到义务

孙远强指出,《暂行办法》规定,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有决定权者即广告发布者。这个决定权,指的是不仅能决定是否发布广告,还有时间、有可能对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例如,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视频网站对其是否发布和内容核对都是有掌控权的,因此属于该广告的发布者。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一个广告帖,也算广告的发布者,如果该广告违法,网络大V就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不要轻易转发宣传信息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艇认为,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如果觉得这个东西好,发发朋友圈介绍分享一下,并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算是广告。但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发布者很多时候无法自证自己没有参与经营活动。重庆晚报记者唐中明

新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今日起实施

重庆晚报讯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从今天起正式施行。《环评法》修改了9方面内容,尤其是对环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最高处罚金额可达投资总额的5%。

按照修改前的环评法,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除了加大罚款力度,新修改的《环评法》违法企业还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对于那些未批先建、违法开工的建设项目来说,这样的处罚可能使得违法行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

  重庆晚报记者 陶昆

[责任编辑:冷崇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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