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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明确“三无人员”购房认定标准 税款按年计征


来源:重庆晨报

原标题6部门明确“三无”购房人认定标准细化和完善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获悉,

原标题

6部门明确“三无”购房人认定标准

细化和完善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获悉,18日,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加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以下称“三无人员”)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作出细化和完善。

对“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认定进行了逐条细化。

这是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11号令出台后的细化和完善。

“三无”如何认定?

“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按以上确认条件,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即为“三无人员”。

“三无”如何申报?

签订购房合同时需主动申报

《通知》明确了关于规范“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源管理。其中,首先明确,开展购房人信息申报。即,市外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购房合同时,应按要求主动申报是否属于“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向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新购存量住房向住房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市外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后,由地税部门依据国土房管部门传送的信息,会同公安、人力社保、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对购房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凡经确认为纳税对象的,由地税部门向购房人发出涉税事项通知书,同时告知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所购住房进行标注,作为税收征管依据。市外购房人在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时,应向地税部门提交户籍、企业、工作等证明材料,由地税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确认结果进行核实。纳税申报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清理比对。购房人对地税部门的征收有异议的,可向地税部门提起申请复核。

在动态管理过程中,若发现“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信息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无”如何征税?

转移登记日期的次月起征税

《通知》明确了关于“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事项。首先是明确了“纳税义务时间”,即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均从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日期的次月起征税。

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税率为0.5%,且不得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地点为纳税人应税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三无人员”应税住房权属证办理后,国土房管部门将税源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作为征税依据。地税部门接收信息后,开展税源清理、比对和复核,及时向国土房管部门反馈税源复核结果和清查中的问题,并在每年征期前通知“三无人员”主动申报缴纳税款。

本报记者 黎胜斌 实习生 张皓

[责任编辑:熊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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