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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4月1日施行


来源:重庆日报

原标题:《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4月1日施行——市审计局局长袁天长就施行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本报记者 杨永芹《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

原标题:

《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4月1日施行

——市审计局局长袁天长就施行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杨永芹

《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审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重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日前,重庆日报记者就《办法》实施的相关问题,专访了市审计局局长袁天长。

重庆日报:能否介绍一下该《办法》出台的背景?

袁天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定位、新要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多样化,特别是新型投融资模式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均提出对公共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项目的审计监督”。同时,审计署发布的《“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加强公共投资审计,加强对其他政府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审计,促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绩效。

重庆日报:您认为《办法》颁布施行有何重要意义?

袁天长:该《办法》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和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监督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办法》一方面贯彻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新理念、新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我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作用的法治保障。

《办法》以党中央提出的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的新理念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促使我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领域存在的法规制度不完善、参建单位高估冒算、建设业主履职尽责不到位、责任追究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为提升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绩效,更好发挥审计作用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重庆日报:请您谈谈《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袁天长: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适应实践发展的创新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办法》创新性地界定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范围,推动了我市率先在全国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法定化。

二是严格审计监督的规范性。《办法》对审计范围、具体内容、方式、程序等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内容更系统全面,操作性更具体细化。如第六条规范了审计内容,第八条细化了审计对象,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共投资审计项目的确定方式和流程,第十三条规定了审计机关什么时候开始审计,第十四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清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取得的证据如何征求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协助、督促、检查、司法强制等执行手段,以及有效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等。

三是增强审计结果的约束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均提出,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如果在项目招标文件和建设施工合同中载明: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则建设业主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进行最终结算。同时,为加强审计监督的执行力和实效性,确保公共投资安全、有效,《办法》第二十条及三十二条对审计结果有效运用作了规定。

重庆日报:《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袁天长:《办法》对原《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中的条文,修订了16条,删除1条,新增25条,这些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完善审计监督职责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明确了对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监督;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

二是对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审计调查对象、有关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供审计资料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认真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意见,规定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但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和建设施工合同中载明;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限期执行审计决定,增加了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措施;审计机关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三是对规范审计行为进行了修订。《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计划实施;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地质雷达等技术获取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应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审计质量,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一般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6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重庆日报:请您谈谈近期市审计局如何学习宣传贯彻《办法》?

袁天长:《办法》为全市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这也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项目参建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全市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提升投资审计质量和水平,形成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良好氛围。近期,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全市审计机关应把学习《办法》作为2018年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学习计划,采取学原文、交流讨论、案例讲解、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培训,做到讲求实效,不走过场,真正学懂弄通。

二是组织全市审计机关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采取培训、撰文、座谈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项目参建方广泛宣传《办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的意识,增强被审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项目参建方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促使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形成依法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良好氛围。

三是各区县审计机关应主动向区县党委、政府报告《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结合各地投资审计实际,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制度规定,切实推动投资审计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四是全市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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