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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来源:重庆日报

原标题:我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日前,我市召开的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将全面实施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四部门印发的《安

原标题:

我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日前,我市召开的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将全面实施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四部门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据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共18条,其中第一条规定是依据我市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是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查、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和审判等工作。

据介绍,第五至九条规定了移送原则、程序,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四部门的责任和罚则。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要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同时应当将移送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市政府安委会有关负责人解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意味着今后凡是在我市违反国家规定因而导致事故的人员,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管是单位负责人还是一线工人,除了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还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不再是“花钱买平安”“花钱了事”。

董林 苏崇生

[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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