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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今后不得设立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


来源:重庆日报

原标题: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出台民办校将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本报讯(记者 匡丽娜)8月17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教委获悉,《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台,今后

原标题:

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出台

民办校将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

本报讯(记者 匡丽娜)8月17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教委获悉,《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台,今后,将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根据《细则》要求,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依法依规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申请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以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细则》要求,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规范,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实施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名称应含有“专修学院”等字样,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含有“培训”字样(含简称),不得与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名称混淆,不得称为“××学院(大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重庆××高等专科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重庆××培训学校(或者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细则》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9月1日之前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22年9月1日前仍未完成选择登记的,按原法人属性确定。

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责任编辑:程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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