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将万家炬,倒射一江明”,山城夜景早在清朝便被列为巴渝十二景之一,是游览重庆不可错过的选择。而乘游船游览两江的“两江游”将重庆山水与山城夜景相结合,为游客提供了绝佳观景平台,逐渐成为在重庆旅游的重要打卡项目。
近日,渝中法院审结一起抢注“两江游”系列商标,并针对同业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
那么问题来了,抢注商标后,起诉同业经营者侵权能得到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申请注册了“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等多个商标,核定使用在商标国际分类第12类和第39类。2021年3月,该公司注册“重庆两江夜游”网站,在线销售重庆“两江游”船票,包括“交运明珠”“交运明月”等多艘游船。
2023年7月,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成都某旅行社在马蜂窝平台销售重庆“两江游”船票时使用“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字样进行宣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渝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1000元。成都某旅行社辩称系正当使用重庆“两江游”游船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系重庆客轮有限公司所有并服务于重庆“两江游”的游船名称。重庆客轮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并不存在业务合作,亦未授权其代理票务,该公司对游船名称被注册为商标一事尚不知情。同时,除“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商标外,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还注册了“两江游”“两江夜游”“两江夜游船票”“金碧”“朝天皓月”等多个与“两江游”相关的商标。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作为重庆“两江游”游船名称,已被公众熟知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成都某旅行社在网络平台销售“两江游”船票时使用上述标识,目的是告知消费者提供“两江游”服务的具体游船信息,系对游船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法院驳回了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商业标志,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视。但是,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来源:渝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