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优化营商环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五不得”
重庆
重庆 > 记者专栏 > 正文

重庆优化营商环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五不得”

凤凰网重庆综合 3月31日,《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五类行为。

重庆优化营商环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五不得”

《条例》原文: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

(二)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三)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五)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