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重庆综合 日前,《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市发展改革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重庆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图源:重庆高新区微发布
其中,《条例》中第五条明确强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同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条例》强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运用国家政策,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做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评价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还明确提出,在探索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