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规:政府等不得干扰市场主体不得增加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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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政府等不得干扰市场主体不得增加其负担

凤凰网重庆综合 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两不得”:即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资料图: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唐英瑜检查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图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料图: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唐英瑜检查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图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条例》明确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主动上门、互联网征求意见、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代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等担任观察员,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条例》还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合法、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

而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还应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