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长、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
对民营企业而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民营经济立法成为近日社会关注的热点。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委员纷纷聚焦这一热点问题献计献策。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长、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建议”。
“截至2023年8月底,民营企业的总量已经占比超过93.3%,税收贡献率已经超过50%,民营经济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彭静通过调研发现,当前不少民营企业感觉到获得感不高、安全感不强这样的双重困难。“主要是因为,对民营企业法治上的保障存在短板。”
“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民营企业尚为空白,全国各地虽然出台了不少政策和地方条例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和条例的法律的位阶不高,效力也不强,因此力度仍然不够,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感受不到保护力度。”彭静指出,当前,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缺乏统一完善的民营经济保护法律规范体系、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操作性不强、法律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促进力度有限等问题。

为此,她提出了四方面建议:
第一,推动国家层面统一立法,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专门化立法进程。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统筹,将现有政策提升为法律,通过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既有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适应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客观需要。
第二,在立法中确立平等保护理念,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一是确立“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明确市场准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二是要确保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提炼现有改革政策中对民营经济支持的有益经验为立法规定,切实发挥立法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三是要通过立法促进构建“亲”“清”以及“高效”的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纳入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
第三,通过确立立法核心制度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一是加强权利入法,在立法中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是要突出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从制度上进行专章设计,确保民营经济在重点领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公平对待。三是要完善责任制度建设,通过“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专章,加强对不当禁止、限制民营经济主体权利等违法行为的责任约束,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长牙齿”。
第四,完善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救济措施。一是继续完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全链条合规机制、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健全正向与负面激励机制等方式,加强涉案企业合规的体系化建设。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对不宜查封和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应在保护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三是要完善涉案企业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长期以来,彭静关注民营企业的发展,并担任全国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的监事、重庆女企业家商会的副会长等职务,也因此在开展律师执业和参与协会活动过程中有机会接触很多民营企业案件,能够倾听企业心声、了解它们的发展需求,聚焦难点堵点问题。例如,很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存在信用歧视和风险厌恶,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不够,加大了它们的融资困境;再如,一些民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债务豁免难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进而难以支持企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利于企业破产重生。
“我乐于参与到推动民营经济促进立法的相关工作,我的提案内容也正是基于对这些现实问题的关切,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措施。”彭静认为,应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尽快纳入立法的快车道,制定一部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法律,并在立法出台后及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的“立改废释”工作,充分保证立法的落地,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