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53号
《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产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应用推广以及相关支持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等进行优化整合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市工业设计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设计引领与产业发展相结合、设计创新与绿色转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以设计赋能产城乡融合提升为导向,聚焦工业设计、工程设计、时尚设计等领域,推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设计之都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设计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工业设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和推进机制,研究解决工业设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经济信息部门负责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制定、主体培育、人才引育、品牌塑造以及设计之都建设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工业设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科技部门负责推动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资金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业设计人才评价及服务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工业设计行业统计和监测工作;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业设计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服务、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研究、合作交流、教育培训、宣传推广、标准制定和权益保护等活动。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推动本行业开发、开放工业设计应用场景,加强工业设计应用推广。
第八条 经济信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培育体系,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认定等工作,推进工业设计机构建设。
第九条 经济信息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将工业设计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力度,开放共享工业设计资源,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部门或者与其他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合作。
支持工业设计机构创建设计服务品牌,提高工业设计全产业链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工艺流程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等工业设计整体解决方案。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区,促进基础研究、产品开发、品牌营销等工业设计全产业链集聚发展。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园区)、孵化平台等完善空间布局,设立工业设计功能区,推动工业设计与特色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设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和指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和市场需求开设工业设计相关专业、工业设计类课程,培养复合型设计人才;支持中小学开展设计思维和创新意识启蒙教育。
支持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互派人员交流、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方式,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培养工业设计人才。
第十二条 教育、科技、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的工业设计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推动工业设计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工业设计人才薪酬,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且做出贡献的工业设计人员,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十三条 教育、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完善工业设计人才评价、培养、激励、流动、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工业设计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享受人才政策、申报工业设计专业职称、参加国内外学习交流活动。
鼓励国内外优秀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来渝兼职任教、创业或者设立设计机构。
第十四条 经济信息、数据等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加强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等现代技术手段在工业设计中的应用,提升设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成员的合作交流,开展跨领域、跨区域的设计创新合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工业设计比赛、论坛、展会,引进国内外知名设计品牌活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活动交流平台。
鼓励企业设立境外设计分支机构,推动工业设计服务出口;支持工业设计相关国际组织和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加强设计之都城市品牌建设,扩大工业设计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一)设立设计之都标识,统一对外宣传形象;
(二)推进工业设计创意公园、街区建设;
(三)兴办设计体验馆和科普基地;
(四)建设设计社区(乡村)服务站;
(五)开展工业设计公益讲座、展览、体验等;
(六)其他加强设计之都城市品牌建设的方式。
第十七条 本市支持工业设计与先进制造业、其他生产性服务业等深度融合,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将工业设计应用于外观造型、功能创新、结构优化、新材料应用等环节,推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等产业提质增效;运用绿色设计、智能设计和集成创新等方式,促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先进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壮大。
第十八条 经济信息、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设计与文化融合,开发具有巴渝文化特色的工业设计项目和产品,保护利用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工业设计机构运用设计思维,促进工业设计在城市管理、交通、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加强乡村设计,推进工业设计在农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农业农村领域的应用。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工业设计公共服务体系,为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撑、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成果转化等服务。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设计主体培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的资金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对工业设计机构、设计成果转化进行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设计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工业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企业用于工业设计的研发费用,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知识产权检索、咨询、申请、注册、登记、维权等公共服务。
市知识产权部门等应当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维权援助等服务,提升企业应对工业设计境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工业设计机构或者个人依法进行工业设计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设计机构或者设计者名称。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统计等部门应当完善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设计之都建设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定期发布有关信息,为制定工业设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工业设计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工程设计、时尚设计的创新发展、应用推广以及相关支持保障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