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重庆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天津滨海新区物美津融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天津滨海新区物美津融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滨海新区物美津融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百货)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4日期间累计买入重庆百货股票4,521,800股,累计卖出重庆百货股票25,000股,获利13,51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证券交易规定,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