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查处“生鲜灯”违法行为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十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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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查处“生鲜灯”违法行为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十起典型案例

重庆市场监管坚决查处“生鲜灯”违法行为

公开曝光十起典型案例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累计查处使用“生鲜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案件91件,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深入推动《办法》宣传实施,现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大渡口区玖禾生鲜超市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1月8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对玖禾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猪肉摊位顶部装有6盏照明灯,开灯效果为黄色,对猪肉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复查,当事人并未改正,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2.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彭镇民主生活广场分公司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12月17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民主生活广场分公司使用对猪肉、牛肉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3.重庆好又多泗集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5月27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猪肉销售中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4.南岸区古楼四村6号辅助楼附5号许某某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3年12月19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许某某在猪肉销售中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5.万州区华鑫苑菜市场文化里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3年12月1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文化里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猪肉案板上方设置有3盏照明灯,使用该照明设施时,对其销售的生鲜猪肉能够造成明显的色泽改变,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6.涪陵区欣瑄鲜肉店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3月15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欣瑄鲜肉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7.渝北区天宫殿农贸市场36号沈某某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5年2月20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沈某某使用对水果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8.双桥经开区柳某某副食店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 年2月8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柳某某副食店使用明显改变水果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9.云阳县福多满生鲜超市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1月23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多满生鲜超市销售中使用对猪肉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10.彭水县澳华市场禧辰冷鲜肉经营部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8月8日,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禧辰冷鲜肉经营部使用对猪肉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经营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应当严格遵守《办法》规定,不但不得使用“生鲜灯”,也不得通过有色灯罩、有色围栏等其他设施,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履行管理义务,对入场经营者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对市场内多次出现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行为的,在曝光经营者的同时,一并曝光市场开办者。

广大消费者要自觉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12345举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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