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严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已立案查处超2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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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严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已立案查处超2000件

6月2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现场推进会。

总结前期取得的工作成效,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持续推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工作作出部署。

重庆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市场治理,多年来一直将其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今年4月,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采取三项措施,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着力净化农村食品消费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聚焦重点查隐患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原料污染、知假造假和欺骗误导消费三大突出问题,强化对农村地区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以及农村地区食品销售主体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存在的食品安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问题,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5.94万户,发现较大以上隐患646个,已整改完成550个。

坚持问题导向,对食用植物油、饮料、酒类等重点食品开展靶向抽检,已抽检1.8万批次,发现不合格食品649批次,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核查处置,并督促生产经营者按规定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措施,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进一步压实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者主体责任,开展网络销售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监测,监测国内主流电商平台重庆网店568余家次、公众号471个次、相关产品2116个次,督促平台删除违规食品信息43条,关停入网店铺3家,关闭账号1个,完善网络监测关键词4个。

二是强化执法严打击

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保持对违法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广泛收集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问题线索,强化案源信息分析研判,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彻底铲除生产源头和斩断销售链条。

同时,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发现的党员和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先后查处了王某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案、某禽蛋经营中心生产销售假冒“正大鸡蛋”案、卢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等典型案件,并对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市消委会就李某等3人以鸭肉冒充牛肉销售行为向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整治行动以来,全市共发现违法线索9330条,立案查处案件2086件,收缴假冒伪劣食品3.02万公斤,罚没441.44万元,责令整改1207家,取缔无证生产经营9家,处罚到人14人,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16起,其他机关46起。

三是积极引导促规范

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优化改造,指导推动提档升级。深化巩固全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今年已新建成359户

持续推进特殊食品规范化经营。充分运用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引导其诚信守法经营。广泛采取农村地区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和消费知识宣讲,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能力。

截至目前,共制作发布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35个,各级新闻媒体刊发有关报道361条。

今年以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和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方案的要求,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村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现将6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王某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案

2025年4月1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某在加工点使用黑色固体物质对猪头肉进行脱毛处理。

经检验,该黑色固体物质和处理过的猪头肉中含有工业松香成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2

重庆五鼎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假掺杂的芝麻油案

2025年3月4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重庆五鼎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中的油酸、亚油酸、硬脂酸项目实测值不符合参考值。

经查,该公司在分装生产纯芝麻油过程中加入了价格更低的大豆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77.5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负责人龙某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大足区正桦食品经营部篡改饼干生产日期案

2025年1月21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大足区正桦食品经营部篡改饼干生产日期进行售卖。

经查,当事人对已超过保质期的118盒饼干擦除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并喷印新生产日期进行销售,已销售15盒,剩余103盒。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江津区裕达禽蛋经营中心生产销售假冒“正大鸡蛋”案

2025年1月9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江津区裕达禽蛋经营中心销售假冒“正大鸡蛋”。

经查,当事人从云南某公司购入无标志鸡蛋,在蛋壳上喷印“正大鸡蛋”标志,同时在网上定制带有“正大”标志的合格证、标签及胶带进行包装,以6.42元/斤的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假冒“正大鸡蛋”42箱、喷码机1台、合格证2950张、标签2950张、胶带18卷和纸箱311个。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819元、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卢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

2025年2月15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卢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

经查,当事人自办肉牛养殖场,私自屠宰后将牛肉运至摊位进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现场查获牛排骨3.96千克、牛带骨前夹肉5.6千克、牛里脊肉3千克。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奉节县柳某某农产品经营部销售掺假掺杂鸭血案

2025年1月6日,奉节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某火锅店鸭血菜品未检出鸭源性成分的检验报告。

经查,该批鸭血从奉节县柳某某农产品经营部购入,票据上标注为“鸭血”,实为鸡血或鸡鸭混合血冒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