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不开票、不入账等方式隐匿收入,通过现金分红、微信转账等方式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53.09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共计94.33万元。目前该公司仅缴纳税款17.39万元,其余查补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追缴仍不缴纳,且不接受行政处罚,涉嫌构成逃税罪,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销售商铺拒开发票 大额收入未申报露偷税破绽
前期,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接到实名检举,检举人称2020年6月经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43万元的商铺,该款项含房款和转让费两笔费用。目前,仅开发商根据合同房款开具了不动产类发票,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拒绝开具转让费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收到检举线索后,检查人员到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其主营业务为房地产营销策划,2020年6月与重庆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整体销售协议》,承包87套商铺的销售业务。协议中明确,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可按照合同房款自行收取转让(包销)费用。
根据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开票明细,检查人员发现其共开具了3套商铺的咨询服务类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6.3万元。但重庆某置业公司提供的销售房源明细表中显示,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实际已销售出71套商铺。
检查人员核查企业纳税申报数据时发现,该公司已售出的其他68套商铺对应咨询服务费,既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未开票收入,存在隐瞒收入、涉嫌偷税的情形。据此,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合同比对现真相
检查人员依法向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调取账簿凭证、报表及合同等资料时,企业法定代表人高某称并未保存财务账簿、收支发票等原始凭证,只提供了一份日常收支流水台账,记录了企业已销售的商铺楼栋明细、客户名字、售出金额等财务信息。
该台账记录企业已售商铺共收取咨询服务费1066万元,但税收数据显示,其纳税申报的全部咨询服务费收入共计239.7万元,比台账记录的收入少了近四分之三。检查人员依法询问高某,告知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说明企业不履行配合检查义务可能承担的后果。最终高某承认了偷逃税款的事实,并提供了71套商铺的成交合同。
这些成交合同成为还原企业隐匿收入真相的关键依据——每个合同中均详细记录了合同房款和转让(包销)费用,其中转让(包销)费用即为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入。检查人员将合同明细与企业台账逐一比对,核实该公司确已售出71套商铺。高某表示,为了偷逃税款,通过现金、微信转账、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收入800余万元。
多个税收违法行为被揭穿 依法追缴必严惩
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浮出水面,同时该企业其他违法行为也被陆续揭开。该企业通过现金、网络转账等方式,向项目投资人分红、回馈购房客户或激励销售人员,累计金额为127.6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该公司作为上述支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重庆涌硕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来源:重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