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油变煤为哪般——揭露艮泽(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重庆新瀚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案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艮泽(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艮泽公司”)和重庆新瀚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通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构煤炭销售业务,通过虚构生产场地、伪造合同、虚假交易等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6份,价税合计金额11.22亿元。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两家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定性为虚开,并分别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进“油”销“煤”暗藏“猫腻 ”
2022年3月-4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外省稽查局协查函,反映艮泽公司和新瀚通公司存在接受已证实虚开发票的情况,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两家公司分别立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又陆续收到各地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件,均反映两家公司存在接受已证实虚开发票的情况,第一稽查局依法进行了并案处理。
检查人员经询问发现,艮泽公司经人介绍,与来自河北的杨某开展合作,杨某将其在河北的煤炭业务挂靠到艮泽公司,并且每月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后续为满足杨某的业务需求,又成立了新瀚通公司。煤炭业务的具体生产经营、账务资金、相关税费等均由杨某承担,货物运输由上下游企业自行负责,艮泽公司和新瀚通公司只负责开票申报。艮泽公司和新瀚通公司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公司的经营模式完全相同,公司经理也是同一人。
检查人员进一步向两家公司询问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经理表述,杨某曾向他们解释过生产模式,他以配比约为10:1的煤、化工原料生产出煤炭产品,通过入围山东某电厂供应库的煤炭供应公司,最终销售给山东某电厂。对于挂靠业务的实际生产经营地,据该经理回忆,该地在河北某煤炭物流园,杨某带他们去现场看过,场地里确实有挖机、搅拌机等设备,也有工作人员,但没有看到任何具体证据证明该生产地由杨某经营,后续也未派人去现场监管。同时,两家公司的发票构成情况也很不合理,在艮泽公司进项发票9成是油类等化工原料、新瀚通公司进项发票7成是油类等化工原料的情况下,销售发票却全是煤炭类产品,产品购销上存在明显的不匹配。此外,两家公司称有煤炭经营业务,但除了上述的原材料发票以外,却没有任何与煤炭生产相关的设备、生产场地、运输、水电等进项发票。
检查人员进一步查阅两家公司的账簿情况,发现两家公司账上均存在巨额的原材料应付款未支付,以及巨额的煤炭销售收入应收款一直未收款的情况。如艮泽公司2021年9.43亿元煤炭及煤辅料(化工原料)账款应付未付、8.25亿元煤炭销售账款应收未收;新瀚通公司2021年1.24亿元采购煤及煤辅料(化工原料)账款应付未付,9千万元煤炭销售账款应收未收,违背正常商业交易逻辑。
源源不断的协查函、异地的挂靠业务、异常的发票构成、巨额的应付款和应收款......综上种种迹象,检查人员认为,两家公司可能存在较严重的税收违法问题。想要核实两家公司所说的煤炭经营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挂靠人杨某成为了本案的关键人物。
顺藤摸瓜辟蹊径
经过检查人员多方寻找,发现挂靠人杨某已经失联。检查人员只能根据两家公司提供的生产经营情况赴外地开展协查。
检查人员到达河北某煤炭物流园后发现,物流园现场的情况和艮泽公司提供的生产加工地照片并不一致,两家公司所说的生产经营地址是虚假的,该公司并没有生产经营的能力。
检查人员又对两家公司的14家上下游企业开展异地协查。发现有上游企业存在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的情况。同样,多数下游企业已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无法联系。经过多番周折,检查人员终于找到一家正常经营的下游企业,发现该企业和两家公司也存在合同、发票情况严重不符的情况。该企业透露,杨某所指的销售终端,即山东某电厂确实存在,但该电厂对采购的煤炭有严格的化验标准,两家公司所提到的添加大量化工原料的煤是不符合其化验标准的,该电厂不可能收货。这一说法也得到了该电厂的确认,他们会对采购的煤炭进行验货,添加了化学添加剂的煤炭是不可能通过验收的。检查人员又向业内专家求证,也得到了同样的答案:添加石油制品和化学原料后会改变煤炭的质量和重量,燃烧后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和破坏,不符合发电厂对排放污染物的控制要求。由此可证明,艮泽公司和新瀚通公司口述生产的煤不仅不符合山东某电厂的要求,甚至是不符合现在发电厂的需求。检查人员更加笃定两家公司根本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提到的生产模式也不合理,更不存在所谓的库存商品。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经查人员确定艮泽公司、新瀚通公司存在实际生产经营人失联、无生产能力、大额收支未实际支付或收到、进项严重背离、“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等情况,利用取得的化工原料虚开发票变更品名后,向下游变票虚开。艮泽公司向其下游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煤炭发票914份,新瀚通公司向下游虚开发票122份。
自觉接受行政处罚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公司经理表示时间久远已经记不清。检查人员以事实为依据,耐心地为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及政策,详细告知其检查取得的完整证据链,以及由此证实的涉税问题,逐一剖析法理、事理、情理,最终公司承认了自身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分别对艮泽公司和新瀚通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50万元罚款,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重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