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建筑公司虚开发票、伪造合同偷税被查 追缴罚款逾2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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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建筑公司虚开发票、伪造合同偷税被查 追缴罚款逾277万元

无票采购 伪造虚假合同偷逃税款——揭开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全貌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违规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共计184.74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税务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277.8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部分企业所得税及罚款已追缴入库,剩余款项正在依法追缴中。

数据互通 虚开发票被锁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收到相关线索,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琨公司”)从外地取得的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且已用于申报抵扣税款。

检查人员迅速启动检查程序,从发票流入手展开调查。结合该公司纳税申报表及发票认证抵扣记录,检查人员发现,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元琨公司在先后承接的多个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已将涉案的73份发票全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其中58份已被外地税务部门证实虚开。

面对检查,该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刘某解释,公司纳税申报由财务部门负责,但工程建筑材料采购及发票获取均由各个建筑工程的项目部独立操作,财务人员根据项目部上报的支出凭证、发票等资料进行核算,未能发现虚开发票问题。

无票采购 资金回流露马脚

为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对涉案建筑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开展询问。发现经手这73份涉案虚开发票的正是同一拨人员。据采购人员何某供述,在他们团队负责项目建设期间,为降低采购成本,以个体户不提供发票的方式,从建材市场个体户处低价购买工程所需木方、木板、胶合板等建筑材料。同时,通过其中一名个体户蓝某牵线,联系第三方公司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财务报销核算。

检查人员随即对蓝某开展询问。她自述在代理销售某木业有限公司建筑材料期间,结识元琨公司项目部采购人员何某,得知该公司项目有发票需求后,便同何某达成一致,由她提供某木业有限公司盖有公章的购销合同及发票,何某将购销合同上报给公司完成签章付款等后续流程。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元琨公司及供货方的银行流水,从资金流印证购票全过程。经查,2019年至2020年间,元琨公司向某木业有限公司累计转账735万元,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价格完全一致。该木业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将资金转入木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扣除4%手续费后转至个体户蓝某个人账户;蓝某再扣除3%手续费,最终将剩余资金转至项目部相关人员个人账户中,完成整套资金回流操作,形成了“公账转账—私人分流—手续费扣除—资金回流”的闭环。

同时,检查人员核查了元琨公司与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所谓“购销合同”,发现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规格、数量、交货时间等关键信息,与项目部实际采购的材料情况严重不符,且无对应的物流运输记录、入库验收凭证等佐证材料,进一步证实该购销合同系为配合开票虚构。

虚签合同 偷税行径终曝光

综合全案证据,元琨公司偷税的违法事实已清晰明确,该公司疏于管理,由项目部在工程采购事宜中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支付点子费的形式,违规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属偷税行为。在完整的证据面前,该公司最终承认了其全部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277.8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线索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来源:重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