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年典型案例 | 第三方治污岂能甩锅?藏金阁、首旭被判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14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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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年典型案例 | 第三方治污岂能甩锅?藏金阁、首旭被判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1441万

8月14日,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典型案例。重庆高院从历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典型案例等案例中,评选出20件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例予以发布,以展现重庆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责任担当。

其中,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主体与受托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可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的裁判规则,对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制度经验,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

根据文书索引,重庆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被吊销。

以下为重庆高院披露的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重庆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某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负责处理重庆藏某电镀工业园园区入驻企业产生的废水。2013年12月,藏某公司与重庆首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某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委托运行协议》,由首某公司承接废水处理项目,使用藏某公司的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废水。2014年8月,藏某公司将原废酸收集池改造为废水调节池,改造时未封闭池壁120mm口径管网,该未封闭管网系埋于地下的暗管。首某公司自2014年9月起,在明知池中有管网可以连通外部环境的情况下,利用该管网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2016年4月、5月,执法人员在两次现场检查藏某公司的废水处理站时发现,重金属超标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排入外部环境。经测算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违法排放废水量共计145624吨。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以虚拟治理成本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量化评估,二被告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量化数额为14416776元。

2016年6月30日,原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以藏某公司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将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入港城园区市政废水管网进入长江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12月29日,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首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对二被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将两案分别立案,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对两案合并审理。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具备合法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二原告基于不同的规定而享有各自的诉权,对两案分别立案受理并无不当。二被告违法排污的事实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行政判决所确认,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损害民事案件,其与刑事犯罪、行政违法案件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存在差异,故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鉴于藏某公司与首某公司构成环境污染共同侵权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应当认定藏某公司和首某公司对于违法排污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6776元,由二原告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用于开展替代修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第三方治理模式下出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藏某公司是承担其所在的藏某电镀工业园区废水处置责任的法人,亦是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主体。首某公司通过与藏某公司签订《委托运行协议》,成为负责前述废水处理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主体。人民法院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判定藏某公司与首某公司之间具有共同故意,应当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教育和规范企业切实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同时,本案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和责任构成要件,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不当然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三类案件诉讼衔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文书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