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4日,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典型案例。重庆高院从历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典型案例等案例中,评选出20件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例予以发布,以展现重庆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责任担当。
其中,周某诉荆门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
根据文书索引,荆门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为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系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以下为重庆高院披露的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某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原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某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原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某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某提起诉讼,要求某物流公司、某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某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某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某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某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某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某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某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某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文书索引
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月24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环民终字第03125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