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翁杰明:加快创造新一轮产业变革的良好条件和环境
重庆
重庆 > 重庆资讯 > 正文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翁杰明:加快创造新一轮产业变革的良好条件和环境

图片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推进产业变革,是中国把握高质量发展主导权与全球产业竞争力的关键。此次产业变革以人工智能、生物技术为核心,其最终实现路径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根本性作用,形成企业主导的自我释放活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由于产业变革不是一般性的产品改良,而是一批颠覆性新技术从0到1、从1到100、100到1000的跃升,其初始阶段不具备商业化特征,因此推进产业变革的过程,必须是政府既尊重市场规律又不断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让企业有序度过非商业化阶段,在开放创新生态中构建顺畅商业模式,完成产业变革的目标。现阶段我国新一轮产业变革取得了一些突破,但尚未全面进入全球第一梯队。面对国际异常激烈的竞争与我国市场机制尚需完善的实际,各级国家机关应按照党中央关于促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部署,通过比其他国家更为有力的举措,落实引领、服务产业变革的重点改革创新事项。

一、加快调整应用类基础研究的主体

应用类基础研究取得突破,是颠覆性新技术走向产业化的前提。长期以来,有关方面涉及此类研究,通常都要求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主体。即便提出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动推进,往往也只是把企业作为出资者与辅助单位。但是实践中这种模式很少出现研究成果产业化的成功案例,因为高校、科研院所的核心任务是一般性基础研究与人才培养,科研人员选题往往聚焦前沿热点而非产业痛点,专利成熟度低,缺乏中试、熟化等产业化必需环节,难以直接转化。近年来,国内外应用类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商业化的典型主要出自大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国家有关方面应扭转既定思维,果断将涉及产业变革的应用类基础研究主体调整为大企业和科技型企业,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中央研究院,完善相关研发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应用类基础研究的谋划者、统筹者、运行者、延伸者,通过底层原理探究、成果工程化开发和产业化转化,实现技术创新价值最大化。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立足长远,继续开展无直接商业运用指向的基础研究和关键前沿技术的早期探索。

二、加快落实与新一轮产业变革相适应的财税体系

建立健全引导性、激励性的财税体系,是企业愿意承担风险涉足产业变革的重要动力。我国现行财税体系还落后于党中央促进新一轮产业变革的要求,政府有关方面应站位全局,研究制定引导激励企业投身产业变革的政策措施。对鼓励类产业研发投入的纳税“加计扣除”比例,视情由100%提高到120%~150%。对大企业设立中央研究院、投入到应用类基础研究的支出,考虑其周期长、见效慢但战略意义大的实际,纳税“加计扣除”比例视情由100%提高到150%~200%。运用主要履行“两重”(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使命的超长期国债,设立新一轮产业变革促进基金,以合理方式补助企业相关研发支出。同时明确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的机构和国有企业以订单采购方式支持鼓励类产品开发与服务。

三、加快改革国有企业投资运营涉产业变革项目的考核评价机制

按照职责,中央企业与地方国企需要充当新一轮产业变革的引领者,但现行考核评价方式注重国企当期利润与资产保值增值,又使这种引领者的使命难以实现。近年来,尽管中央企业与地方国企投身新一轮产业变革的声音洪亮,但主要还是置身技术比较成熟、属于追赶性质的一般性新兴产业领域。社会上横空出世的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引领性企业,一般早期与央企、地方国企缺乏交集,往往到相对成熟期特别是上市前夕,才得到后者的财务性投资。国资监管机构与有条件的国企当务之急,就是将涉及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板块全面单列出来,针对其长周期、高风险、一旦突破又可能“盆满钵满”的特征,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实行新型考核评价机制,既宽容失败又争取成功;要盘活一批优质企业的股权,设立若干专门投资涉新一轮产业变革领域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多措并举消除国企难以追赶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风险,强化国企的产业引领力。

四、加快营造全社会自主创新创业的综合环境

新一轮产业变革要靠具有产业基础与人才储备的大企业,也要靠“满天星”式具有创新冲动的小企业。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内外许多颠覆性创新成果的创造者,不一定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往往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甚至可能只是少数年轻人聚合的初创企业。遗憾的是,除少数地区外,当前我国全社会自主创新创业的氛围总体上有所弱化。年轻人就业时,数十比一、数百比一,甚至上千比一,蜂拥选择稳定性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岗位,而不愿走存在一定风险的创业道路。以往各地区设立的创业园区、创业楼宇有不少关门或转型。这种态势无论如何都是无法支撑起国家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政府体系应结合职能转变,以更大的力度推出富有吸引力的创业环境,集设施、政策、机制、资本和必要的社会保障为一体,吸引年轻的高知识群体投身以科技型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创业集群,夯实持续推动产业变革的社会基础。

五、加快构建创投资本“募投管退”的顺畅渠道

产业变革本质上就是一批颠覆性技术得到资本培育、企业孵化,壮大为引领性、突破性产业。它的特殊性在于早期不具备商业性和贷款条件的时候,需要强大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拓展其自我发展的空间。我国目前各种名目的风投、创投基金不少,由于投入产出通道不畅,加之激励、评价、考核机制难以适应产业变革的规律,真正“投小、投早、投硬科技”的不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证券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应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着力点,顺应市场化、国际化规律,切实改革创业投资模式,落实筹资、跟投、激励、评价、扩股、上市等关键事项,真正打通“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形成涉产业变革项目虽然“九死一生”、但“一生抵九死”的创投生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和金融人才进入创投领域、撬动产业变革的积极性。

六、加快打破产业变革所需人才体系的壁垒

产业变革需要应用型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企业管理、资本运营、策划营销等领域优秀人才自由流动、配置,也需要企业和相关市场主体成为各类人才体现自身价值的平台。目前的问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社会身份特征越来越明显,抑制了他们投身新型创业领域的冒险精神;部分海外留学人员由于国籍及配套待遇等问题必须“二选一”,降低了回国创业的意愿;国内涉产业变革领域尚未形成人才价值发现的成熟市场,缺乏有效配置相关人才体系的能力。国家应该建立跨部门的工作体系,着力打破产业变革所需人才有效配置的壁垒。应按照现代社会的运行规律,尽可能减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类单位人员的社会身份差异,强化各类就业者的岗位特征,切实增加全社会的人员流动性;锁定一定条件和范围的科技类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在保留对方国籍与长期居留证的前提下,精准提供“准国民待遇”,最大限度为我所用;鼓励对产业变革相关人才进行高标准的企业股权激励与其他形式激励,使他们成为科技致富的标杆。

七、加快优化政府引导服务产业变革的职能

在新一轮产业变革中,政府显然不是直接配置资源,而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引导服务和环境营造职能。即便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是依托法人治理体系使其自主运行发挥作用。具体方法包括:编制展望发展方向的规划,确立助推政策、实施政府采购,帮助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获取与产业变革相关的空间、条件,维护公平竞争、限制垄断的营商环境。落实相关服务事项时,尽可能依托规范高效的智能化、数字化政务体系,减少人为干预。由于产业变革的核心是颠覆性创新,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政府的监管应该遵循包容审慎而非先行管制的原则。

八、加快制定保障产业变革宽松稳健运行的法律法规

产业变革实现的重要前提,是企业和相关市场主体拥有稳定的预期。这种预期主要不是对产业探索结果的自信,而是对产业探索环境的放心。如果有关部门朝令夕改、反复折腾,是难以指望企业和相关市场主体搭上全部身家冒险搏击的。这就需要国家机关加快制定或完善法律法规,尽可能保障这些创新主体的预期。以往涉及新兴产业的法律法规往往以规避风险为主,现在面对国际社会的激烈竞争,必须以“做成优先,兼避风险”的原则,加大力度出台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促进产业变革的系统性法律法规。鉴于这些法律法规的特殊性,立法机关应切实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保护企业和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创新举措,全流程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尺度,确保国家在全球新一轮产业变革中展示应有的竞争力。

为新一轮产业变革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是国家机关的职能所在。但产业变革的具体责任,最终需要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承担。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一方面要善于用好国家机关提供的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要深入挖掘市场机制的不竭潜力,以一批全球领先的实在成果,成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主力军!(本文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