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作用,从源头上预防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重庆市市场监管局9月10公布10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公示,让政策制定机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知晓违法违规情形,形成社会监督合力,着力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氛围。
一、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1.某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违规出台设置前置性备案程序和在资质标准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的政策措施。该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委托的该县外的试验检测机构的委托协议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试验检测方案须报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后方能开展试验检测业务”。
2.某区文旅部门违规出台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政策措施。该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百万职工游巴蜀”活动的通知》规定,“年票代办单位”为该区旅发集团。
3.某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违规出台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政策措施。该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坯房鉴定及挂牌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坯房鉴定工作由某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组织专业鉴定技术人员开展”。
4.某县应急部门违规出台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政策措施。该部门印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本县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案例1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和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的规定。案例2、3、4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经市市场监管局督促整改后,上述政策措施均已废止。相关政策措施废止后,有利于消除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和指定交易对象等做法,保障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平等进入市场、自主参与市场竞争。
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5.某区农业部门违规出台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规定歧视性的资质、标准等要求的政策措施。该部门印发《关于申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规定,“在质量、价格等相同的条件下,积极鼓励支持业主优先在区内取得县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良种猪;若到区外引进,种猪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如违规引进的,被查出后一律不予补助”。
6.某县应急部门违规出台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该部门发布《关于新媒体矩阵及应急通信保障服务的公告》规定,“供应商在本县具有负责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得2分,其余不得分”。
7.某区发改部门违规出台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设置歧视性补贴的政策措施。该部门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规定,“若采购方为市内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20%择优奖励采购方,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10%择优奖励市内研制方,由研制方牵头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申报,双方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若采购方为市外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择优奖励市内研制方,由研制方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申报”。
上述行为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关于不得在政策措施中设置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内容的规定。其中,案例5涉及第(一)项“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案例6涉及第(三)项“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案例7涉及第(四)项“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经市市场监管局督促整改后,案例5、6涉及的政策措施已废止,案例7涉及的政策措施已修订。相关政策措施废止、修订后,有利于消除因经营者所在地、商品来源地等因素设置的不合理差别待遇,保障各类经营者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商品、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8.某县农业农村部门违规出台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政策措施。该部门印发《支持开拓县外市场奖补实施方案》规定,“对市场开拓成果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激励,年纳税申报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且销售额大幅增长的按阶梯给予一定奖励,纳税申报销售额同期增长50%以上的按照纳税申报销售额0.5%的比例予以补助,纳税申报销售额同期增长70%以上的按照纳税申报销售额1%的比例予以补助”。
9.某区发改部门违规出台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政策措施。该部门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在本区设立总部,对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新设立或迁移全国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省级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10.某区商务部门违规出台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政策措施。该部门印发《促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若干政策(试行)》规定,“对某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和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且保持一定增速发展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关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相关内容的规定。其中案例8涉及第(一)项“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案例9、10涉及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经市市场监管局督促整改后,上述政策措施均已废止。相关政策措施废止后,有利于避免通过不当税收优惠、财政奖补人为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和竞争条件,保障各类经营者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向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相关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