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9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六起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庆五只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重庆五只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抖音直播间,对外宣传重庆4天3晚跟团旅游产品,虚构平台补贴、自营发团、高端酒店升级等优惠及服务内容,诱导游客购买包价旅游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99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作出自处罚之日起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重庆五只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案
重庆五只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平台招徕易某某等2名游客,在未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旅游业务委托给重庆莎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导游胡某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导游胡某受重庆青年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九武盛宴经典二日游”提供导游服务,胡某在执业期间擅自为游客安排旅游合同中未约定的自费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导游胡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6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万州区好泺福食品店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万州区好泺福食品店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45名顾客参加“四川遂宁、资中2日游”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万州区好泺福食品店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周某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案、陈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导游周某受重庆泊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该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导游服务,未经旅行社同意,周某擅自委托未取得导游证的陈某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周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陈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导游黄某某擅自增加旅游项目案
导游黄某某受重庆峡谷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该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黄某某未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游览活动,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黄某某作出暂扣导游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