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快检数据、使用“生鲜灯”……重庆再公布12起食用农产品“七个一律”典型案例
重庆
重庆 > 重庆资讯 > 正文

伪造快检数据、使用“生鲜灯”……重庆再公布12起食用农产品“七个一律”典型案例

8月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压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七个一律”的通告》(以下简称“七个一律”监管措施)正式实施。

“七个一律”监管措施实施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分类开展监管人员、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专题培训,组织跨区县交叉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两个月来,累计开展宣传培训390次,组织签订承诺书6882份,立案查处相关违法案件567件,其中涉及销售者478件,涉及市场开办者89件,“一案双查”32件,张贴公示不合格信息165批次。

广大市场开办者积极对标“七个一律”监管措施自查整改,有的主动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的组织管理人员、场内销售者开展宣传培训,有的统一更换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有的加强市场管理、主动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但同时,也有少数市场开办者和场内外销售者无视监管要求,仍然存在食用农产品进销货记录缺失、快速检测数据造假、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问题。

9月5日,17起“七个一律”典型违法案件被公开曝光。为持续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市场开办者和场内外销售者依法合规经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今天再次公布12起典型案例。

第一类:食用农产品进销货记录缺失

1.重庆吉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立销售记录案。2026年8月17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在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中,未按要求建立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责令其于次日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两日后,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建立销售记录。经综合裁量,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999元的行政处罚。

2.巴南区鱼洞兴隆市场内3家销售者未索证索票案。2026年8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赶集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洋)内有3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个体工商户喻启海、徐世强、唐云虎)未按要求索取、留存进货凭证,市场开办者在食用农产品入场时亦未查验其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3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

3.北碚区龙凤桥市场内销售者未索证索票案。2026年9月,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天生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凤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内有1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个体工商户肖国芳)未按要求索取、留存进货凭证,市场开办者在食用农产品入场时亦未查验其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警示:进销货记录绝非“可记可不记”的小事,而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链”。记录一旦缺失,若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产品流向难以查清,风险也难第一时间控制。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依法履行好入场查验、进销货记录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一旦发现场内销售者进销货记录缺失,立即启动“一案双查”,既查销售者也查开办者。

第二类:农批市场伪造快速检测数据

4.潼南区蔬菜批发物流市场未按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案。2026年8月,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分公司,负责人邓军)未按要求对其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且存在伪造快速检测数据的情形。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

案件警示:检验检测是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的一道“防火墙”,是市场开办者应尽的法定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市场开办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对场内食用农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并如实记录、妥善留存检验检测资料。市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市场开办者虚假开展检验检测、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类: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5.两江新区海领市场主动报告场内15家销售者使用“生鲜灯”。2026年8月,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海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敬新)反映,市场内部分水果销售者使用“生鲜灯”,且制止无效。经现场核查,该市场内有15家水果销售者(丁竹桃、李才禄、李方明、于克强、龚华全、胡艳、熊克容、冯少枫、张建邦、杨义廉、唐运立、黄涛、黄元胜、唐小伟、张孝兰)使用“生鲜灯”,市场开办者履行检查、报告义务到位。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15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6.大足区金凯市场主动报告场内9家销售者使用“生鲜灯”。2026年7月,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三湖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孔铭艺)反映,市场内部分猪肉销售者使用“生鲜灯”,且制止无效。经现场核查,该市场内有9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个体工商户梁学文、杨世梅、阳才学、黎思华、余世军、李全刚、邱先国、周加明、罗尚禄)使用“生鲜灯”,市场开办者履行检查、报告义务到位。经综合裁量,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9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7.江津区双福农贸城内2家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2026年9月,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科平)内有2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重庆冠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创;重庆鑫之海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海)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经综合裁量,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2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市场开办者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

8.沙坪坝区小龙坎农贸市场内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2026年8月,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市路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小龙坎市场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刘荣国)内有1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个体工商户徐凯)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经综合裁量,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9.南川区郝禄会猪肉店使用“生鲜灯”案。2026年8月5日,南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个体工商户郝禄会)使用“生鲜灯”。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店当场将“生鲜灯”拆除。8月23日,执法人员复查该店发现,其仍在使用“生鲜灯”。经综合裁量,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10月10日,经执法人员第三次检查,该店已无“生鲜灯”。

案件警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无论市场内还是市场外,销售者均应严格执行。市场开办者须切实履行检查、制止、报告义务,对市场内出现的“生鲜灯”问题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后未及时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在依法查处销售者的同时,一律同步调查市场开办者。

第四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10.江津区杨再再生鲜经营超市山药农残超标案。2026年7月,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抽检发现,该超市(个体工商户杨再林)销售的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综合裁量,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84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30天。8月4日起,该销售者已按要求张贴公示。

11.万州区金悦湾合欣嘉生活超市山药农残超标案。2026年7月,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该超市(个体工商户邓涛)销售的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除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外,还依法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30天。8月17日起,该销售者已按要求张贴公示。

12.彭水县澳华市场内万意好副食批发店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案。2026年8月,彭水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澳华市场内销售者(个体工商户张洪淑)经营的白芷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彭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30天。8月12日起,该销售者已按要求张贴公示,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

案件警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进货关,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旦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及时采取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等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消除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也将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七个一律”监管措施宣传力度,持续保持严查严管高压态势,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通过12345或12315热线等渠道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