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重庆出台商品住房销售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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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重庆出台商品住房销售新政

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 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商品住房项目优先现房销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将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

加强预售管理 明确新老项目衔接

《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预售楼栋通过联合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

对在途项目和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实施意见》设置过渡安排: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后续楼栋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及8月28日(含)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2027年底前预售条件可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评估能确保按时建成交付的,2028年底前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实行抵押与商品房预售联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在项目开发贷款存续期内,经主办银行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依规办理预售许可。预售房源已经解押的,方可办理网签和不动产权证。

有序实施现房销售 推行定金制

《实施意见》提出,2026年8月28日起,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应在土地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出让成交后将销售条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实施意见》同时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定现房认购方案后,与购房人通过渝悦安居系统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不超过总房款5%的定金。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监管期间定金不可使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

加大融资支持 推行主办银行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该账户管理。

在开发贷款支持方面,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加大对现房销售项目和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

《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不含)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缴清;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不计利息,新出让土地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视为特殊项目。

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方面,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未代为足额交纳的,应告知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入专户。同时,延续实施支持高品质住宅的“好房子”政策,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

此外,《实施意见》支持“交房即交证”,现房销售前一般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完善政务不动产登记系统、渝悦安居系统,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工作协同,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邱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