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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迎来第三次审议


来源:华龙网

原标题:重庆环境保护条例迎三审或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摘要】 今(27)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厦召开。会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迎来第三次审

原标题: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迎三审 或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摘要】 今(27)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厦召开。会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迎来第三次审议,三审稿中保留了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偿使用的含义。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黄源彪作《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记者刘嵩 摄

华龙网3月27日9时48分讯 (首席记者 徐焱) 环境保护工作和每个市民息息相关,今(27)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厦召开。会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迎来第三次审议,三审稿中保留了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偿使用的含义。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属于重大制度设计。法制工委召开了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的专题论证会,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认为,相关规定有法律和政策的支撑,符合环保工作改革的方向,排污权交易制度允许企业将依法取得的排污权上市交易,以经济手段刺激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以节能减排,有利于促进环保工作,且重庆自2009年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效果明显。

黄源彪表示,三审稿保留了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规定。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有偿使用的含义,将相应表述修改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此外,为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管,加大惩治力度,三审稿对有关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了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法律责任,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编辑:熊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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