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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重庆法院“民告官”胜诉925件 同比增15.8%


来源:重庆日报

原标题:市高法院发布2016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逐年增长本报讯(记者 黄乔)6月28日,市高法院发布《2016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原标题:

市高法院发布2016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逐年增长

市高法院供图

本报讯(记者 黄乔)6月28日,市高法院发布《2016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全市法院“民告官”胜诉案件925件,同比增长15.8%,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逐年增长,达到有记载以来的最高值1113件。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持续增多,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领域更广,成为当前行政诉讼案件的新特征。

“出庭不出声情况有所改善”

市高法院副院长王中伟介绍,2011年开始施行的《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稳步推进,行政机关更加重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据统计,201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达到了历年最高值1113件,同比增长18.9%。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有所提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有所改善。”王中伟说,部分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参与大部分庭审程序,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庭和原告进行协调沟通,有效促成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新收“民告官”案件8402件

据统计,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281件,其中旧存879件,新收8402件。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于2015年达到9273件,2016年同比小幅下降4.9%。

此外,越来越多的行政案件涉及到税务、市政、安监、审计、河道、船舶、价格、人防、旅游、邮政、文物等历年来案件较少或没有出现过行政案件的行政管理领域。

“民告官”胜诉案件数及胜诉率均增长

王中伟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更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的衡量标准更高,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更大,我市“民告官”胜诉案件数随之增长。

《报告》显示,2016年“民告官”胜诉案件数达925件,同比增长15.8%。

“近年来全市行政机关收集调查证据的能力普遍提升,对主要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能力不断提高。但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类案件中,部分行政机关面对较多的证据材料,仅关注主要事实,或仅依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致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这是造成其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王中伟举例说,如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对用工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时间等事实认定不清,在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土地或林地权属争议裁决案件中,对补偿安置对象的认定、申请裁决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土地或林地权属来源等事实认定不清等等。

典型案例>>>

去公司领取福利往返路上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基本案情:2015年8月17日,陈某某在休假期间前往其所在的商用车公司领取清凉饮料。当天中午,陈某某领取完清凉饮料后,在返回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

2016年6月17日,陈某某向大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3日,大足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某此次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陈某某对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8月25日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大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前往用人单位领取清凉饮料后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陈某某前往用工单位的目的是领取清凉饮料,该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直接关联,且当时陈某某正处于休假期间,受单位的支配程度较弱,陈某某是否领取清凉饮料以及何时领取有其自主性和不确定性,其行为性质有别于直接以工作为目的的上下班。因此,职工在休假期间前往单位领取清凉饮料不应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黄乔 整理

[责任编辑:熊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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